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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顾问
余志强 主席简况:
1984年首批干部年轻化,余志强主席1983年被评上全国优秀少先队总辅导员 、宁德地区仅余志强主席一个人获此殊荣,首批干部年轻化被提拔为古田县文化局副局长主持业务工作。
1988年全国文物普查,他申报了古田临水宫(台湾同胞信奉的妇幼保护神)并多次找省文化厅李联明厅长请求拨款重修古田临水宫,并且与台湾陈靖姑文化研究会建立联系,余志强主席参与策划启动陈靖姑金身巡游台湾。
1991年凭借参与古田县体委申报全国体育先进县的机会,在全县各乡镇健全了文化活动中心,实现乡乡有文化站、基础设施配备齐全。
1992年在全国体育先进县的基础上首先申报了全国文化先进县,各项指标符合,全国文化先进县创建成功!
1992年古田县郊区水库游客很多,余志强获受命任旅游局长,经半年多的调研得知水库边的翠屏山顶上战壕弹坑错落狼藉、是近代史上著名的福建兵变反蒋抗日的19路军与国民党中央军的战场遗址,于是把古田水库命名为翠屏湖,成为闽浙赣知名景区。
2001年宁德市将旅游局副局长推向全国公开招聘,他报名参与竞聘,在全国参选的653名考生中总分第一名,聘任宁德市旅游局副局长,在三都澳打造了一艘具有三都澳旅游史意义的,集食、宿、行一体化的‘’海神号‘’游轮,扬名闽浙。
2005年中国首个红色旅游年,他创意实施‘’郭建光重返沙家浜、阿庆嫂探亲白水洋‘’活动,得到缪旭明局长全力支持,福建省政协陈增光副主席亲自到屏南白水洋为身着新四军服装的他和全省六所大学的36个学生授新四军六团军旗、雄纠纠气昂昂地北上沙家浜,与阳澄湖的父老乡亲们共同打造了白水洋景区,整个活动轰动全国,分管旅游的吳仪副总理亲临考察白水洋、题词‘‘奇特景观’’拨款修建宁屏路,宁德旅游自此驰名华东。
2006年编组闽东北亲水旅游线路参加全国十佳旅游线路评选,他到全省十二所大学演讲,最终以集:山、海、川、岛、湖、林、洞七大自然景观和畲、宗、廊、魚、狮、纸、球七大人文景观于一体的七彩虹线路进入全国前三名,从此闽东旅游彻底火爆,充分展示出了习近平主席在宁德地区仼职期间撰写的《闽东之光》的文化昧力!
2007年任市侨联主席,宁德市侨联获得全国先进集体、全国侨务系统维权标兵。
2014年调市委统战部负责港澳台专项工作,获中央统战部高度评价,在宁德市召开现场会。现在余志强主席还退而不休,硬撑着癌症和中风病体与福建省旅发集团共同为打造助推宁德市振兴乡村的《闽东之光》全域旅游展示区而继续奋斗!!!
当前余志强主席仍在一线为家乡的旅游事业的发展尽心尽力继续工作。
男、民族:汉
文化程度:大专 中共党员
工作简历:
1971年至1972年在泸州市样板戏训练班学员。
1973年至1974年先后在泸州京剧团、川剧团、文工团、泸县川戏团、宜宾地区文工团、川剧团、宜宾县文工团、自贡川剧 团、自贡曲艺团、重庆京剧团。
1974年至1975年在四川音乐学院(管弦系)进修大提琴专业。
1979年获得四川省群众文艺调演一等奖、创作二等奖。
1984年获得四川省蓉城之秋音乐会演奏一等奖、创作二等奖。
社会活动情况:
1977年任泸州市文联成员、泸州市音乐家协会成员。
2006年任泸州老窖乐团团长、四川音乐学院客座教授、中国音乐家协会大提琴学会理事、四川通俗音乐家协会理事、四川省音乐家协会理事。
2009年任泸州市音乐家协会主席。
创作器乐曲有“欢庆胜利”“角落新歌”。
指挥过大型的音乐演出;
一、 国窖飘香·和谐泸州喜迎“十七”大
二、 庆祝建军八十周年专场拥军演出
三、 江津13军红军师演出
四、 纪念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67周年音乐会
五、 第二届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主题日《泸州·酒城风情国窖之声》
胡艺怀自画夏主席
王淑臣同志
王淑臣律师,男,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作家,高级政工师。曾在大型企业担任领导多年。具有深邃的剖析能力和应变能力以及演讲口才。善于找准案件切入点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路径。在大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多篇案件经验在报刊杂志发表。在案件代理、辩护中,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不以任何借口在律师事务所收费之外另收任何费用。多次被评为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达标先进个人。
一、 民事类
1、 运输“片碱”被扣,二审改判托运人承担责任
某运输公司承运某化工厂的片碱数吨,,因没有使用运输危险品的专运车辆途径南京的时候被扣。承运人告知化工厂后,化工厂拒绝提取货物,导致仓储费等损失。化工厂在区法院起诉运输公司,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承担损失。王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代理运输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损失由化工厂承担。
王律师提出本案的关键点是:承运人虽然无危险品运输的资质,但是,承运人并不知道所承运的是危险品。根据有关法律,危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如实告知货物是危险品。本案化工厂未告知片碱是危险品,应当承担运输合同无效的责任。天津今晚报刊登了此案。
2、一审判决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被二审撤销
天津某子公司以资抵债之后,仍有数十万元债务无法偿还,清算之后注销。债权人某印刷厂在济南起诉其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一审法院支持其诉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印刷厂的诉求。
王律师在二审提出的关键点是: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未出现母公司偿还子公司债务的法定事由,一审判决其为子公司承担债务于法无据。
3、公公诉丧偶儿媳腾房败诉
儿子死亡后,公公诉寡居儿媳腾房。其理由是:自己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儿子死亡后,姻亲关系已经不存在,故儿媳应当将房屋腾空交还自己。法院驳回公公的诉求。
王律师代理儿媳在庭审中提出的关键点是:儿媳的户籍已经迁入该房屋,迁入户籍的前提是产权人已经向派出所递交同意其迁入户籍的书面材料,就是说儿媳因此而取得该房屋的居住权。目前,儿媳尚不具备腾房条件。故应当驳回公公的诉讼请求。
天津今晚报刊登了此案例。
4、违法发行书法教材,两著作权人分获赔偿。
王律师代理某书法教育委员会起诉某教育出版社,要求赔偿三十万元。起诉理由是:双方曾经签订出版合同,被告出版原告编写的书法教材。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被告仍然发行该教材。后王律师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二十万元后原告撤诉。接着,王律师又代表某古籍出版社起诉某书法委员会和某教育出版社,要求赔偿三十万元。起诉的理由是:某书法委员会和古籍出版社签订了书法教材出版合同,古籍出版社取得了出版权,而且合同约定是专有出版权。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该教材后,发现某教育出版社也在出版发行该教材。就以侵犯专有出版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三十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发现某书法教材委员会并无过错,遂撤销对其起诉。仅诉某教育出版社一个单位。庭审之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某教育出版社赔偿某古籍出版社15万元,某古籍出版社撤诉。
5、物业公司“卖房”被判退还定金
苏某欲购买一处房屋,签订了合同缴纳定金三万元。后来因为贷款未果,要求退还定金遭拒,王律师为其代理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退还定金三万元。本案关键点是:物业公司无权卖房,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天津每日新报刊登了此案例;
6. 李某和精神病丈夫离婚由无望到离异。
李某到某国际援助项目“半边天家园”求助称:她和精神病丈夫离婚诉讼七年未果。第三次起诉时法院以“被告没有法定代理人”为由中止审理,一中止就是三年。李某听到很多人都说和精神病配偶不能离婚,自己感到前途渺茫甚至认为活着没意思。王律师看过裁定书认为裁定书于法无据。当即致函给该法院,并附上法条。法院很快恢复审理并判决离婚。
本案所以能够离婚并且很快判决,关键是在给法院的信函中阐明:1、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原则,包括离婚自由;2、如果不准和精神病人离婚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3、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判决和精神病配偶离异;4、司法解释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该中止审理裁定书清楚载明“被告的监护人郭某某到庭应诉”,因此,裁定书称“被告没有法定代理人”于法无据;5、法律还规定“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该案恢复审理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果然没有到庭,法院遂缺席判决离婚。
民间很多人误认为和精神病配偶不能离婚,导致许多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终身痛苦。于是,王律师专门写了一篇论文,详细写了和精神病配偶离婚的操作流程。
7、王老师诉某出版社侵犯名誉权败诉。
江苏王老师教授中学历史,曾经起诉天津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并胜诉。之后,某出版社发文批评王某 “假借学生的名义写辩论词”、“教学生造假,欺骗全市的教师和教育部门”、“欺骗了全国的读者”、“真正的李鬼是王某”。出版社还将该文章寄给王某所在学校和教育部门,一些网站转载了此文。于是,王某在江苏起诉某出版社侵犯其名誉权。王律师代理某出版社到江苏应诉。某市初级和中级法院采纳王律师的意见,驳回王某的起诉。
本案关键点是:出版社披露王某将亲笔所写的全部辩论稿让学生背熟后以学生自己的收获作教学示范表演,对外谎称是用她的创新教学方法取得的成果,证据充分;这一批评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且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词,根据有关法律,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天津今晚报刊登了此案例。
8、徐某不接受3000元调解赔偿却只得到120元判决赔偿。
徐某喜迁新居不久,屋内的部分地板就因暖气漏水泡坏,开发商同意赔偿其3000元,但徐某认为,自己的损失至少也有5000多元,遂起诉到天津和平区法院。 王律师代理开发商应诉,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徐某450元,但要承担330元诉讼费,两者相抵,最终得到120元的赔偿款。
本案关键点是:徐某称损失5000元,证据是否充分?王律师认为:根据徐某自己提供的照片,被水浸泡过的地板仅仅一平米左右。多家媒体以“索赔也要见好就收”为题,刊登了该案例。
9、新房主拆除墙体霓虹灯败诉案
某公司取得了房屋使用所有权成为新房主后,将旧房主让承租人在该房屋外墙安装的霓虹灯拆除。王律师代理霓虹灯所有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霓虹灯制作费用并返还预付的墙体租金。
本案的关键点是:《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民间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租用墙体安装霓虹灯,如果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原租赁合同对于新房主仍然有效。天津每日新报和北方网刊登了此案例
10、商标所有人收回索赔信函
2004年,某出版社推出了学生用“一本通”系列丛书,非常畅销。不料,几个月后却接到一封署名徐某的索赔函称:自己是“一本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出版社未经许可,将“一本通”文字作为出版的图书名称,已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提出巨额索赔的要求。信函附有2003年8月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报纸;期刊;地图册;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受出版社委托,王律师回函徐某。徐某接到回函后,放弃了索赔。王律师回函的要点是:商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商标的特点是“可视性”,即可以用眼睛区别开来;“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因此,许某的商标证书上保护的是申请注册时提供给商标局的“一本通”具体的三个字的几何形状及颜色的组合。而出版社的书名“一本通”,和徐某的商标“一本通”两者的字号、字体、颜色完全不同,用“一本通”作为书名,并不构成对律某商标权的侵犯。
二、 行政类
1、 某房管局拒绝颁发房屋共有权证败诉。
刘父和刘母有两居室私产房屋一套,产权人是刘父。后双方于1998年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大间由刘父所有并居住;小间和阳台由刘母所有并居住。但是,长期以来刘母的房屋由其子刘甲一家居住,刘母只能在亲属家借住。法院虽然判决刘甲腾房,但因为刘甲全家不具备腾房条件而执行不能。刘母去世后,其子刘乙根据遗嘱继承了其母的房屋份额。为了防止其房屋被卖掉,申请房管局为其颁发房屋共有权证。房管局拒绝颁发,遂成讼。庭审中,法院采纳王律师的意见,判决房管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关键点是:地方规范性文件能否“大过”国务院的条例?
某房管局的理由是:省级房管局有文件:同一套住宅,只能颁发一个所有权证。王律师指出:国务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写得明明白白“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
三、 民事类
1、 运输“片碱”被扣,二审改判托运人承担责任
某运输公司承运某化工厂的片碱数吨,,因没有使用运输危险品的专运车辆途径南京的时候被扣。承运人告知化工厂后,化工厂拒绝提取货物,导致仓储费等损失。化工厂在区法院起诉运输公司,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承担损失。王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代理运输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损失由化工厂承担。
王律师提出本案的关键点是:承运人虽然无危险品运输的资质,但是,承运人并不知道所承运的是危险品。根据有关法律,危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如实告知货物是危险品。本案化工厂未告知片碱是危险品,应当承担运输合同无效的责任。
2、一审判决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被二审撤销
天津某子公司以资抵债之后,仍有数十万元债务无法偿还,清算之后注销。债权人某印刷厂在济南起诉其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一审法院支持其诉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印刷厂的诉求。
王律师在二审提出的关键点是: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未出现母公司偿还子公司债务的法定事由,一审判决其为子公司承担债务于法无据。
3、公公诉丧偶儿媳腾房败诉
儿子死亡后,公公诉寡居儿媳腾房。其理由是:自己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儿子死亡后,姻亲关系已经不存在,故儿媳应当将房屋腾空交还自己。法院驳回公公的诉求。
王律师代理儿媳在庭审中提出的关键点是:儿媳的户籍已经迁入该房屋,迁入户籍的前提是产权人已经向派出所递交同意其迁入户籍的书面材料,就是说儿媳因此而取得该房屋的居住权。目前,儿媳尚不具备腾房条件。故应当驳回公公的诉讼请求。
4、违法发行书法教材,两著作权人分获赔偿。
王律师代理某书法教育委员会起诉某教育出版社,要求赔偿三十万元。起诉理由是:双方曾经签订出版合同,被告出版原告编写的书法教材。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被告仍然发行该教材。后王律师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二十万元后原告撤诉。接着,王律师又代表某古籍出版社起诉某书法委员会和某教育出版社,要求赔偿三十万元。起诉的理由是:某书法委员会和古籍出版社签订了书法教材出版合同,古籍出版社取得了出版权,而且合同约定是专有出版权。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该教材后,发现某教育出版社也在出版发行该教材。就以侵犯专有出版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三十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发现某书法教材委员会并无过错,遂撤销对其起诉。仅诉某教育出版社一个单位。庭审之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某教育出版社赔偿某古籍出版社15万元,某古籍出版社撤诉。
5、物业公司“卖房”被判退还定金
苏某欲购买一处房屋,签订了合同缴纳定金三万元。后来因为贷款未果,要求退还定金遭拒,王律师为其代理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退还定金三万元。本案关键点是:物业公司无权卖房,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天津每日新报刊登了此案例;
6、 李某和精神病丈夫离婚由无望到离异。
李某到某国际援助项目“半边天家园”求助称:她和精神病丈夫离婚诉讼七年未果。第三次起诉时法院以“被告没有法定代理人”为由中止审理,一中止就是三年。李某听到很多人都说和精神病配偶不能离婚,自己感到前途渺茫甚至认为活着没意思。王律师看过裁定书认为裁定书于法无据。当即致函给该法院,并附上法条。法院很快恢复审理并判决离婚。
本案所以能够离婚并且很快判决,关键是在给法院的信函中阐明:1、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原则,包括离婚自由;2、如果不准和精神病人离婚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3、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判决和精神病配偶离异;4、司法解释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该中止审理裁定书清楚载明“被告的监护人郭某某到庭应诉”,因此,裁定书称“被告没有法定代理人”于法无据;5、法律还规定“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该案恢复审理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果然没有到庭,法院遂缺席判决离婚。
民间很多人误认为和精神病配偶不能离婚,导致许多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终身痛苦。于是,王律师专门写了一篇论文,详细写了和精神病配偶离婚的操作流程。该论文收集在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的《在社区中赋权妇女》中,并摘要发表在2003年2月21日天津《今晚报》上(报社把作者误写为单宇航)
7、王老师诉某出版社侵犯名誉权败诉。
江苏王老师教授中学历史,曾经起诉天津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并胜诉。之后,某出版社发文批评王某 “假借学生的名义写辩论词”、“教学生造假,欺骗全市的教师和教育部门”、“欺骗了全国的读者”、“真正的李鬼是王某”。出版社还将该文章寄给王某所在学校和教育部门,一些网站转载了此文。于是,王某在江苏起诉某出版社侵犯其名誉权。王律师代理某出版社到江苏应诉。某市初级和中级法院采纳王律师的意见,驳回王某的起诉。
本案关键点是:出版社披露王某将亲笔所写的全部辩论稿让学生背熟后以学生自己的收获作教学示范表演,对外谎称是用她的创新教学方法取得的成果,证据充分;这一批评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且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词,根据有关法律,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天津今晚报刊登了此案例。
8、徐某不接受3000元调解赔偿却只得到120元判决赔偿。
徐某喜迁新居不久,屋内的部分地板就因暖气漏水泡坏,开发商同意赔偿其3000元,但徐某认为,自己的损失至少也有5000多元,遂起诉到天津和平区法院。 王律师代理开发商应诉,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徐某450元,但要承担330元诉讼费,两者相抵,最终得到120元的赔偿款。
本案关键点是:徐某称损失5000元,证据是否充分?王律师认为:根据徐某自己提供的照片,被水浸泡过的地板仅仅一平米左右。多家媒体以“索赔也要见好就收”为题,刊登了该案例。
9、新房主拆除墙体霓虹灯败诉案
某公司取得了房屋使用所有权成为新房主后,将旧房主让承租人在该房屋外墙安装的霓虹灯拆除。王律师代理霓虹灯所有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霓虹灯制作费用并返还预付的墙体租金。
本案的关键点是:《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民间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租用墙体安装霓虹灯,如果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原租赁合同对于新房主仍然有效。天津每日新报和北方网刊登了此案例
10、商标所有人收回索赔信函
2004年,某出版社推出了学生用“一本通”系列丛书,非常畅销。不料,几个月后却接到一封署名徐某的索赔函称:自己是“一本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出版社未经许可,将“一本通”文字作为出版的图书名称,已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提出巨额索赔的要求。信函附有2003年8月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报纸;期刊;地图册;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受出版社委托,王律师回函徐某。徐某接到回函后,放弃了索赔。王律师回函的要点是:商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商标的特点是“可视性”,即可以用眼睛区别开来;“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因此,许某的商标证书上保护的是申请注册时提供给商标局的“一本通”具体的三个字的几何形状及颜色的组合。而出版社的书名“一本通”,和徐某的商标“一本通”两者的字号、字体、颜色完全不同,用“一本通”作为书名,并不构成对律某商标权的侵犯。